任晓雪:我姐姐今年24岁,在河南农村老家务农,前两年嫁给了一当地男子。结婚时,双方没有领结婚证,但举办了婚礼。婚后她一直跟公婆和男方的弟弟、妹妹等一大家人生活在一起,经常发生矛盾和纠纷。
今年5月,我姐姐生下一小孩。因是女孩,男方及其家人极为不满,对她经常辱骂。我姐姐十分生气,与男方离婚,目前已搬回娘家居住。孩子尚在哺乳期,吃我姐姐的母乳,使她无法外出工作。她多次向男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对方不给;抱着孩子上门去要,他就躲出去。近日干脆到外地打工去了,我姐姐联系不上他。请问:男方坚持不给抚养费,我姐姐该怎么办?能告男方父母代为支付吗?
武丽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结婚的应进行结婚登记,否则在起诉离婚时法院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审理。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姐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的父亲支付抚养费,但是不能告男方父母代为支付,按照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只有男方死亡或无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他父母对孩子才有抚养义务。另外,男方父母也不应作为索要抚养费的被告。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