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杨某骑着自己的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因为是顺路,同事刘某便搭乘坐在了杨某电动自行车的后座上。当时,杨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在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人行道由南向北逆行,不料恰逢王某开小轿车由西向南右转,两车接触,杨某、王某无恙,可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上的刘某却骨折,伤得不轻。
事发后因索要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7万多元,刘某无奈将同事杨某、轿车司机王某及保险公司告到海淀法院。
开庭时,轿车司机王某说杨某骑的电动自行车个儿大而且重,已经超出了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应该属于机动车,且出事时杨某逆行,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不认可事发时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请求法院对杨某驾驶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专业鉴定。后经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杨某驾驶的电动车由电池动力驱动,在无动力电池的状态下,其质量已经达到50.95公斤,已经超出了电动自行车的标准,符合摩托车的标准,属于机动车。
随后,海淀法院认定刘某乘坐杨某驾驶的逆行的摩托车,对于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适当减轻杨某与王某的赔偿责任。据此对于刘某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法院认定杨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10%的损失。最后,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刘某共21万多元。
说法
针对此案,海淀法院法官说,一般观念认为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但是,如果电动车已经超出非机动车的标准,经鉴定为机动车,则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时,可能会因为事故时电动车的车辆性质而改变责任比例的承担。
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一直沿用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其中,对电动自行车的重量和速度都有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功率不大于240W。但现实中大量电动自行车都超重、超速。而这些超重、超速的电动自行车,已经符合摩托车的标准,属于机动车。
本案中,杨某驾驶的电动车经鉴定为:电动车由电池动力驱动,在无动力电池的状态下,其质量已经达到50.95公斤,已经超出了电动自行车的标准,符合摩托车的标准,属于机动车。据此法院按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处理审理了此案。
现实中因种种原因,骑超出非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出行违章,也许不会被按机动车违章受到处罚,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且被告上法庭,其超重、超速电动自行车就会变成机动车,到时,驾驶人就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李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