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出嫁以后 能够免除赡养义务? ■不满父母再婚 就能不履赡养义务? ■父母分家不公 子女可免赡养义务?
九九重阳刚过,但人们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并未降温。近年来,涉老年人权益的案件逐年增加,尤其是涉及赡养类诉讼增加尤为明显。为此,笔者盘点了相应案例,希望给广大为人子女者一些启示:别为不孝找借口,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非因法定事由(如子女自身无收入、无生活能力或者父母严重犯罪等)不能免除。
不满意父亲重男轻女
出嫁女拒担赡养义务
盛某膝下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1993年,女儿出嫁。当年,女儿对父亲盛某重男轻女的思想颇为不满,她认为父亲在日常生活中甚至陪嫁都对自己不公平,这为日后纷争埋下了隐患。后盛某提出自己已年迈,且无收入来源,要求其女儿履行赡养义务未果,遂具状诉至法院。被告答辩称。“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父亲有三个儿子,为什么要我养老?当年出嫁时,家里就没有多少陪嫁。我现在没有工作,且患有高血压、高血脂等疾病,每天吃药,全靠老公养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拒绝承担赡养义务不仅是经济方面的考虑,更多的是多年家庭矛盾的集中爆发。在多次做双方工作仍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对原告支付相应的赡养费。
评析:
女儿出嫁后仍有义务赡养父母。
根据法律规定,赡养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子女。所以女儿与儿子均有法定赡养义务。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出嫁的女儿不应以其是女儿且没有收入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这是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有,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处分权。
四子女不满老父再婚
不履赡养义务被起诉
2008年,宋某的妻子去世。其间,宋某的四个子女均不同意其再婚。2009年,宋某执意再婚,从而引发家庭矛盾,其四个子女随后声明放弃对父亲财产的继承,并拒绝看望宋某。后宋某的第二任妻子病故,其四个子女对他不管不问。
无奈,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四个子女对他进行赡养,并定期回家探望。四被告共同答辩称。“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只有无独立谋生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才能要求他人赡养。目前,父亲身体状况良好,既有高额退休金,又有医疗保障,他与母亲的存款及母亲去世后的补贴均由其保管,我们也早已声明放弃对父亲财产的继承,故不需要我们进行赡养。”
随后,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经法官释法,四被告在了解了法律规定及老年人心理特点的前提下,理解了父亲。宋某与四个子女坦陈心扉,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评析:
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变化而终止。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的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婚姻法》第30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子女也不能通过声明放弃财产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子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但是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无效。
在此,法官建议:老年人在遇到再婚等重大问题时,宜与子女公开、透明的商量,将自己的意见想法与子女多沟通,子女亦应在精神层面上对父母予以关注。
抱怨母亲分家不公
子女不愿照顾老妈
张王氏生于1930年,育有三男两女,她丈夫于2000年去世,其没有收入来源。后张王氏将其三子张丙诉至法院,要求张丙履行赡养义务,分担其产生的医疗费及因年迈需要专业照顾的护理费等。“当年,因我妻子生了一个女孩,母亲分家时就将最旧的老房子分给我,也没有给我相应的差价。此外,母亲还帮我两个哥哥和两个姐姐照顾孩子,偏偏没有照顾我家的孩子,如今她老了也别找我照顾。”被告张丙答辩时说。
法院在为张丙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又从我国的传统美德及母子天性等方面给张丙做工作。最终,促使此案调解结案:张丙同意分担母亲的养老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评析:
分家公与不公不能免除子女赡养义务。
子女不应以分家不公及当年父母未能照顾自己的孩子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子女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赡养义务:(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对子女来说是可以免除赡养义务。如果被害子女自愿赡养的,法律并不禁止。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本案中,被告不存在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依法应承担赡养义务,不能因为其他矛盾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刘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