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楼为灭杀蟑螂,在厨房、包厢、过道等处的角头角尾及阴暗位置放置了蟑螂药,但既未在顾客来后及时撤去,也没有向顾客做出任何提醒或警示。一周前,吴某带16个月的儿子在包厢就餐时,一不留神中,爱动而又少不更事的儿子便吃下了蟑螂药。直到出现中毒症状并被送往医院救治,吴某才得知原委。可面对吴某索要1200余元医疗费用的请求,酒楼却一口拒绝,理由为是吴某自己没有看管好儿子才导致误食,即责任在吴某。请问:酒楼的理由成立吗?
说法
酒楼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已经具备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首先,酒楼的行为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而酒楼在顾客可及之处投放蟑螂药,却既未及时撤除,也未向顾客做出任何提醒或警示明显属无视顾客权利,也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
其次,酒楼具有主观过错。鉴于酒楼接待的顾客千差万别,各自的认知能力自然不尽相同,其在投放蟑螂药时,理应考虑到有人因不知或无知而误食,以至于造成损害,但其却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明显是对可能出现的危害,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即具有主观上的过失。
再者,吴某儿子已经遭受实际损害,即被花费医疗费用。
最后,吴某儿子的损害与酒楼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为酒楼投放蟑螂药所引起,没有后者就没有前者,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此外,由于蟑螂药是一种危险物质,将其放置在公共场所无疑属于非法使用或处置。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即酒楼的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受到治安处罚。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