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伤残级别达到5级的工伤员工有这样一项待遇:用人单位须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并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如果解除或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须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换句话说,就是在是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这件事上,只能由员工选择在不在该单位干,而不能由单位挑“要不要”该职工。摊上这样的员工,单位就处处被动。
可是,阎飞跃所在的公司不这样认为。为了显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在其与同事打架后,为严肃纪律,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其开除。他认为公司的做法既让他丢了面子,又丢了工作,更失去了生存的依靠……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将公司告到仲裁。本案经过3次开庭审理,他于10月12日收到了仲裁裁决。仲裁委认为该公司因违法解除与阎飞跃的劳动关系,须在向其支付20万元工伤待遇基础上,额外支付4.8548万元经济赔偿金。
骑车赶路摔残双腿
因打架被公司开除
不管天热天冷、有风无风,始终戴着口罩的阎飞跃刚过43岁,虽然行动不便但脾气很大,动辄就会对人怒目相向。“他小时候就脾气不好,受伤后更加暴躁。”阎飞跃的姐姐说:“因打架被单位开除后,气得他脸都歪了!”
谈起受伤的过程,阎飞跃说,那是5年前的一个晚上,他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回家。由于这条路是他每天上下班的必经之路,因此非常熟悉。当时,回家心切的他,把车子骑得飞快。
在昏暗的灯光下,他没看见一块大石头横在路中央,径直撞了上去。近似追赶汽车的速度,基本上无安全保护的他,被巨大的冲击力掀翻在地并滚出老远。电动车摔得支离破碎,他昏倒在地,幸亏路人报警才保住一条命。
住了两个多月医院出来后,他双腿落下残疾、面部留下一道道疤痕。原本身高1.78的帅小伙经过这一场变故就再也站不直身子了,整个人也矮了一大截儿,就连走路,也由以往的大步流星变成了一瘸一拐往前挪。
公司还不错,为他申报了工伤,并鉴定为5级伤残。当时,他非常感激公司,也对自己的冒失感到懊悔,但没办法。由于怨不得别人,在自怨自艾中他逐渐变得精神紧张、多疑,遇事偏激、爱发脾气。
去年年底,在一次午间休息时,因与同事开玩笑不当,他与同事发生争执,在肢体冲突中又把对方打伤,公司为严明纪律,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他开除。
期盼返岗矫正习性
单位不给修正机会
公司的决定无异断绝了阎飞跃的生活来源。他觉得被开除是很没面子的事,朋友家人都会嘲笑他,因此,整天闷闷不乐,以酒消愁。
他的姐姐看在眼里,急在心上,不忍心看着他就这样消沉下去,于是,带着他到致诚公益寻求帮助,并了解一下公司的做法对不对、合不合法。当天,在援助中心值班的霍微律师接待了他俩。
“当时,阎飞跃拄着拐杖,戴着帽子,捂着口罩,整个脸遮得严严实实,生怕别人看到。”霍律师先问了他的身体怎么样、康复得如何,在拉近双方距离后,他开始摘下口罩。
“我觉得自己的样子很难看,担心别人笑话,才天天戴着口罩。”阎飞跃说,作为残疾人,他能动手打伤一个身体健康的成年同事,主要是同事忍让他。他为自己的冲动,深感内疚,期盼返回岗位努力工作,并改正自己的不良习性。
霍律师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五、六级伤残职工,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而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岗位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因此,公司解除与阎飞跃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
考虑到阎飞跃身体残疾,霍律师觉得让其回公司上班最好,可保证他有生活来源。于是,霍律师与阎飞跃一起来到明博劳务公司商谈其返岗上班问题,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主管徐女士接待了他俩。
霍律师首先介绍了自己是做公益援助的身份并说明来意,希望公司能纠正违法行为,恢复与阎飞跃的劳动关系。“恢复劳动关系肯定是不可能的,他与同事打架,违反了规定,自来水公司把他退回我们公司。我们公司依据规章制度,把他开除是合法的,有事实法律依据的。”徐女士说。
霍律师从法律规定入手,阐明单位的解除行为是违法的,并希望公司提供相关的规章制度。徐女士说,她自己没权利随便提供该制度,需向老板请示,让霍律师等待回复。过了一周时间,公司的回复仍然是无法恢复劳动关系。
知悉公司规章制度
申请仲裁陷入被动
面对公司摆明态度,阎飞跃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霍律师认为阎飞跃的维权途径有两条:一是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二是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工伤赔偿待遇,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由于用人单位是劳务公司,这种公司因注册资金小、抗风险能力低、随时都可能关门走人,所以,如果打官司也会面临胜了官司却一分钱都拿不到的风险。在权衡利弊基础上,阎飞跃决定接受单位辞退他的事实,主张一次性解决相关赔偿,然后重新去找一份新工作。
霍律师代其草拟了仲裁申请书,并成功在西城区仲裁委立案。第一次开庭时,公司来了2个人,自来水公司来了2个人,还有几个证人。
庭审中,劳务公司辩称,阎飞跃因与同事打架,被自来水公司退回,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且造成了十分不好的影响,因此,才把他开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的解除是合法的,不应当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
自来水公司称,阎飞跃的打架行为影响了单位形象,并且是他先动的手,有被打的马某及另外的同事作为证人可以作证。当时阎飞跃与马某发生口角,后阎飞跃将马某推到了旁边的池塘,造成马某鼻骨骨折。为此,自来水公司已支付了马某4000元医疗费。鉴于阎飞跃的打架行为严重违反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依照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协议,将阎飞跃退回劳务公司是完全合法的,故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由于怕影响阎飞跃的情绪,且其明确表示不愿见到公司的人,所以,庭审现场只有霍律师一人进行庭审辩论。霍律师提出,根据阎飞跃之前的陈述,他与马某发生打架的原因,系马某过错在先。
当时,阎飞跃在和崔某在聊天,马某过来聊了几句,因话不投机就骂了起来,后被其他同事劝开。此后,阎飞跃觉得马某说的话不合适,就再次找马某,继而发生冲突。在双方拉扯中,马某受伤,但不是阎飞跃故意推打所致。
马某作为证人也参加了庭审,他把发生打架事件的前因后果讲述了一遍。作为当事人,他的陈述明显带有倾向性。因此,霍律师对其证言的证明效力提出质疑。
另外几个证人是马某的同事,庭审时仍在自来水公司上班。因此,霍律师认为,由于他们仍在单位上班,与单位及马某存在利益关系,其证言的效力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接下来,单位提交了两个公司的规章制度,上面清楚地显示劳动者打架,单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且阎飞跃明知该规定,有本人签字确认。由于阎飞跃未到庭,不能核实其签字的真实性,因此,霍律师请求仲裁庭休庭。
经庭下与阎飞跃沟通,签字确系本人所签。这种情况下,阎飞跃就陷入了被动。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单位愿付20万工伤待遇
经调解再赔偿职工4.8万
单位讲得有理有据,但是,阎飞跃是5级工伤残疾,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是无权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所以,这就产生了矛盾,仲裁委能否支持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也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但需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而社保支付的前提是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目前的情况是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因此,社保基金拒绝支付该项待遇。
无奈,单位只能要求阎飞跃书写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书。霍律师认为,此时让阎飞跃自己提出辞职有风险。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他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就无法获得经济赔偿金,因此,律师不同意单位的意见。
这种情况下,霍律师提出一个折中的方案。由仲裁委先确定好调解数额,出具调解书。对于自己写的离职证明,阎飞跃可以自己先拿着,然后和单位一起去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将离职申请书直接交给社保中心,不交给单位。
最终,律师的建议被仲裁员、自来水公司和劳务公司采纳。签订完调解书的第二天,律师与阎飞跃一起去仲裁委,在仲裁员的见证下办理了离职手续,然后,又一起去社保中心办理了领取工伤待遇的手续。至此,阎飞跃终于拿到各项补偿共计近25万元。
□本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