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离不开大型商超,也离不开一些便利、集中的小商品市场和集贸市场,这些固定的市场给大家的生活提供了很多方便,也为大家的日常购物提供了更多选择。市场的兴建者在除了出租摊位收取租金外,还应当设立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情
2015年7月,怀柔工商分局查处了一有形市场内两起违法行为,有形市场内005摊位的商户从事销售日用品的无照经营行为,314摊位的商户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经营活动。某某公司作为该市场的管理方,不仅未及时制止两起违法行为,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据《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工商提醒
市场主办单位除了出租市场场地和设施,收取租金以外,还要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负责市场内部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和落实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项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持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凭证,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划定的地点亮照(证)经营。 任何经营者不得在市场外随意摆摊设点。
法规链接
《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四)维护市场秩序,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