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年:我今年43岁,原是一家企业的电焊工。4年多前,工作时因单位一新来的职工操作失误,造成我右腿被严重烧伤。当时领导说若给我报工伤,会影响单位评优,全厂职工的年终奖都会泡汤,希望我不要申报工伤了,住院治疗花费的2万多元钱由单位全部报销,并多给我一个月的假期和1万元钱,并且我们签订了关于我工伤的协议书,表示关于此事再无纠纷。我不想因为自己的事害了全厂职工,就同意了。
近日单位裁员,我也在被辞退的名单里。我找单位领导,说自己曾受过工伤,至今腿上还留有疤痕,希望能把我留下。对方说他是去年才调来的,以前的事不了解,表示发生工伤时应当申请认定进而得到相应的赔偿,因我现在没有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等级证明,所以单位无法照顾。请问:现在还能要求单位向我支付工伤赔偿吗?
安慧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关于工伤申请是有时间限制的,您的工伤已经超过四年,且您与用人单位关于工伤已经达成过协议,协议已经生效,所以关于工伤的补偿此时无法再进行主张。同时,我们提醒广大职工,在工伤发生时,一定要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样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