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是提供合同的一方为反复使用而制定的一种合同形式,其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便于交易等优势,在日常交易中使用比较广泛。近年来,有些商家为了免除自身责任或承担的风险,擅自设定不公平格式条款,变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企业使用不公平消费类格式条款问题,怀柔工商分局积极履职,严肃查处了一起餐饮企业违反公平合同条款的案件。
典型案例
2015年4月,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一餐饮企业检查时,发现在店内使用的会员卡中含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XX公司所有”内容的合同格式条款。经调查,该会员卡为企业自行制作,可用来对餐饮消费做打折优惠,但具体可打折的范围未公开明晰,且最后一项条款标明“本卡最终解释权归XX公司所有”。该餐饮企业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属于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工商提醒
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并非一方当事人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增强维权意识,要明确知晓自己在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遇到消费类格式合同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时,一定要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
法规链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小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