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不加领导微信 职工就该被炒?
售过期面包 没致损也应加倍赔偿
违法使用格式合同 工商查处罚款3000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下一篇4 2015年8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加领导微信 职工就该被炒?
职工:单位做法太荒唐 律师:公司涉嫌违法解约
 

近日,“90后女孩因拒绝加男领导的微信被炒鱿鱼”的报道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表示,女孩拒加领导为好友,虽然有些不当,但公司就此炒人,明显是小题大做,涉嫌违法炒人。

针对该起案例,记者采访了不同行业的多名职工,并就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了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徽。

事件回顾 不愿加领导微信 90后女工被辞退

90后员工小杜在今年6月入职广州天河一家快消品公司,担任业务类文员。从她入职以来,部门男领导就要求加她的微信,说有工作安排需要在微信群里面通知。

小杜为保护自己隐私,一直不愿意通过领导认证,并坚持工作的事情就在公司处理,微信是私人的,她不愿意把工作带到生活中。

但是,到了8月初,她所在的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不配合领导工作为由,辞退了小杜。理由是她的男领导反映其不肯通过微信验证,无法安排工作。

职工声音

观点1:单位做法荒唐

采访中,不少人表示,单位辞退小杜的理由不合理,很荒唐。

“微信本来是朋友间沟通交流的一个平台,如今,却有人因为它而丢了饭碗。不加领导微信,就要被辞退。在劳动者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还有如此咄咄怪事,真的很令人费解。”职工李国强抱怨道。

“曾经看到一则新闻,说的是一名员工因为工作太累,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了几句牢骚,结果被领导辞退。”李国强表示,我认为微信是熟人之间比较私密的社交工具,大家可以在上面展示自己生活中最真实的一面,而工作上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交流,比如电话、短信甚至面对面交谈。微信具有私密性,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朋友圈的范围,所以职场人对于领导的无理要求完全可以拒绝。

“听完小杜的遭遇,我很同情。对于她的单位,我想说很荒谬。”从事行政工作的80后职工石荟说,“我觉得单位用这个理由辞退员工不合理。单位辞人都要有正当的理由,而且规定是要体现在文字上。”

观点2:应建立工作群

“我们单位在和员工签订合同的时候,会协商有相关的内容,比如辞退条件等,这对于单位和员工都是种保护。”石荟告诉记者,“为了规范用工管理,我觉得单位可以给员工建立一个工作账号,把私人账号分开,这样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关于石荟提到的这点,员工李倩表示赞成,“我觉得微信属于私人的沟通工具,员工有权利拒绝添加。安排工作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例如当面,邮件等更为正规的途径。还有,公司辞退的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小杜可以要求单位工会组织出面协调,协调不成,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观点3:员工反应过激

还有部分人表示,小杜的反应有些过激。“其实,我感觉微信就是普通的沟通工具,好友里加上领导也没什么大不了的。领导又不是只加部门一个员工,而且是为工作。现在不少单位都是通过微信发通知。这位员工,可以采用变通的方法,应该先加上这位领导,然后如果发现领导有什么过分行为,再加以回绝。达到自我保护。”员工刘蕾说。

“我觉得这个事情需要正反来看。这个公司确实有点小题大做,不加微信不能成为被辞退的理由,不应该把工作与生活混为一谈。个人方面,如果不希望领导看到个人隐私,可以将其屏蔽,但这并非不加领导微信的理由。领导会从不加微信看到个人的团队意识,对她个人而言,从这点也能看出其不大好管理。”职工贾卫说。

律师说法

单位涉嫌违法解除合同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徽指出,由于案件的具体过程,报道中谈的相对简略,因此整个事件的具体过程并不十分清楚。如果真如报道中所说,员工因为拒绝添加领导微信就被辞退,单位的做法明显欠妥,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该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等条款中。其中,第36条规定双方协商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形。第40条规定: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本案情形不适用第36条规定的情形,因为双方明显没有协商。

其次,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的情形,主要集中在其中第二项上,即员工拒加微信好友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实践中,“严重违纪”是用人单位炒人时最容易采用的借口,因为,其内容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认定方面,企业自身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很多员工因此被炒,往往有苦难言。

那么,员工不加领导微信,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呢?这里涉及到两个层次的问题,其一,企业现有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的内容是否涵盖“不加领导微信”的情形;其次,即使涵盖这样的内容,该规定制定的时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是否经过公示,比如,经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等。

再退一步讲,即使上述程序都走完,单位将“不加领导微信”规定为严重违纪,还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毕竟,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平台,其自身具有一定的个人属性和私密性。如果领导的微信号并非单位统一的工作号,而强行要求职工加入,明显有滥权之嫌。

至于第40条的规定,本案情形,更是明显不适用。

最后,上述报道中没有提到员工严重违纪的问题,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处理也并未援引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应条款,而是笼统的说“员工不配合领导工作”就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涉嫌违法解约。

□本报记者 盛丽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