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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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参与仲裁 职工照样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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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伤后遭否认劳动关系 申请仲裁公司故意缺席
单位不参与仲裁 职工照样定工伤

 

作为拥有特级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周红兵所在的公司理应知晓这样的法律规定,即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可是,在他受伤后,该公司采取不为其认定工伤、不承认劳动关系、不参加仲裁庭审、不理睬工伤部门受理通知等措施一味推拖,导致他一年多拿不到工伤赔偿。

“公司现在开始找我谈了,想给我一笔钱了事。”周红兵8月12日告诉记者:“这是公司收到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并确认我的工伤认定结论有效的情况下做出的。”

高空摔落骨折多处

公司否认是其员工

今年43岁的周红兵是四川人,家住山区的他长年在外做建筑业务,泥瓦漆工都能干。2013年6月,经老乡介绍,他来到彭园承包的油漆工地上做漆工。

到工地后,他才知道彭园是从姓朱的老板那里承包的工程,朱老板采用同样的方式把另外两座楼的油漆工程转包给了另外3个包工头。

“我们工人就是干活儿,谁给钱给谁干,不管老板之间有什么关系。”周红兵说:“我知道朱老板也是包工头,只不过他包的工程比彭园的大一点。至于分给他们油漆工程的公司叫什么名字、老板是谁,跟我们没有关系。”

也许该他倒霉,在他上班第三天的时候,一个同事从楼上往下扔东西,正好砸在他站立的脚手架上。架上的木板一晃荡,他连人带板从3楼坠下。经医院检查,周红兵小腿、肋骨、右胳膊多处骨折。连住院、带吃喝花了6万多元。

等到出院时,包工头彭园一结账就不再管他了。他认为自己是工伤,还有停工留薪期工资、二次手术费用和一次性伤残补偿等待遇,但彭园和朱老板都说:这是没有的事儿,净胡扯!你干3天活儿,我们赔几万元,亏大发了!

他找到公司,公司压根儿不承认他是公司的人,并明确告诉他:谁找你干活儿就找谁说理要钱,不应该找公司,公司跟他说不着话。

申请仲裁公司不理

认定工伤进展顺利

起初,周红兵也觉得公司说得挺有道理。后来,他了解到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于是,他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向他支付工伤应当享受的医疗费、营养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偿等合计32万元。

他提交的证据是公司盖章的工地出入证、印有公司标志的工作服等。仲裁机构受理后向公司发出了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在开庭前还发出了出庭通知书。但在开庭之日,公司既不出庭应诉,也不递交答辩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定朱老板、彭园作为该公司油漆工程分包人缺乏用工主体资格,公司将油漆工作交由周红兵,周红兵即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裁决支持周红兵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请求。

持此裁决书,周红兵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立案受理后向该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但公司仍然置之不理,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该局经调查确认周红兵所受伤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周红兵受伤为工伤。

以没有裁决书起诉

工伤认定一审被撤

有了工伤认定结果,很快就可以进行伤残级别鉴定,鉴定结果一出来,公司铁定要出钱赔偿周红兵。在这个关键时刻,公司坐不住了。一收到周红兵的工伤认定书,即向区政府申请复议。而复议的结果,仍然是维持该工伤认定。

紧接着,公司马上以其未收到仲裁裁决书,且与周红兵不具有劳动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这次庭审公司格外卖力,向法庭提交了该公司系工程总承包人的材料,同时,提供了其与案外人朱老板签订的《油漆承揽合同》,证明公司已将油漆工程分包给朱老板。

庭审时,公司还特别让朱老板和彭园到庭作证,以证明朱老板又将油漆工程中的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彭园,是彭园招用周红兵进行油漆施工。

法院审理认为,人社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仲裁委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根据仲裁委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生效裁决,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本案中,仲裁委对周红兵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虽作出了仲裁裁决,但人社局是以周红兵提交的裁决书为依据,并认为该裁决书已具有法律效力。可是,因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该裁决书已经送达该公司且发生法律效力,故法院不予支持。

在周红兵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明确、仲裁裁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人社局未再进行其他必要的调查核实,亦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在公司又不承认与周红兵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人社局即作出认定周红兵所受伤害为工伤的结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由此,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1目规定,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结论。

怠于举证须担责任

二审驳回公司诉请

一审判决后周红兵不服提起上诉,其理由是:他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已经提交了仲裁裁决书,证明他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公司虽否认劳动关系却至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再者,人社局在工伤认定中无须以仲裁裁决为前提,可以在工伤认定中对劳动关系成立与否作出认定。因此,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维持工伤认定。

公司则辩称,周红兵系承包人彭园雇佣,属雇佣关系。基于其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系他人行为造成,他应当依照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因此,请求驳回周红兵的全部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人社局依法受理周红兵的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向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而其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人社局在调查询问基础上,依据仲裁裁决书等材料,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同时,原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由于公司是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以,应当认定周红兵与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本院亦予认可。

二审法院也注意到,周红兵的油漆工作属公司承建工程施工内容,朱老板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亦约定公司负责提供彭园招用人员的食宿条件,且这些人员进场后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等,因此,公司提出与周红兵不具有劳动关系,且其与彭园存在雇佣关系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公司所举证据已证明周红兵在其承建的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其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人社局据此作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至于公司诉称周红兵受伤系他人造成的事实并不改变他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也不影响人社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周红兵受伤作出工伤认定,故对公司的上述意见,本院难以支持。

公司在知晓周红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收到《举证通知》后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且无正当理由,故应承担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因未履行举证责任而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确认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正确有效。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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