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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8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工服务热线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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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王女士问:单位去年就给所有职工办理了工会会员服务卡,今年因为企业业务调整,部分职工办理了待岗,这些待岗职工会员组织关系如何管理?

答:会员如在本单位下岗后待岗,其会员组织关系不作变动。

法律咨询:

陈先生问:今年5月,我到一家餐饮公司应聘洗碗工。当时说好每天从早9点工作至晚9点,每周休息一天。刚开始因为是五一假期,客人多,所以工作到晚上11点多才让我下班。可过了假日,老板仍是让我晚上10点多才回去,且一直不安排我轮休。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您介绍的情况来看,餐饮公司安排您超额加班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部分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您所在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度,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第8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 第44条第1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 《劳动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即每周超过40小时部分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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