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莒光:我入职已经近3年,劳动合同到今年8月31日期满。公司近日通知我,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向我支付3个月的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在计算工资标准时,我跟单位发生了分歧:公司按最近12个月“实发工资”的平均数作标准,而我认为应当按最近12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进行计算。二者每月相差2000多元钱,这中间的扣款包括单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等。请问:经济补偿到底按哪个工资来计算?
胡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您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向您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基数是按照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对于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按照此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而应得工资通常是指扣除单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等之前的应发工资。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