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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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隐婚隐育 是否违法违规
包工头雇佣的员工工伤 承包单位也应担责
员工家属食堂打饭跌伤 也可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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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8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包工头雇佣的员工工伤 承包单位也应担责

 

一家建筑公司获得一栋大楼的建造承包权后,因人手有限,无法在限期内完成,遂将建设项目肢解,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包工头王某虽然没有建造资质,但因与公司领导熟悉,分包到外墙装修业务。

四个月前,王某雇请孙先生给外墙贴瓷砖。而孙先生在工作期间,因脚手架通道不稳,不慎从四楼摔下。虽因被建筑垃圾垫住保住性命,但却花去12万余元医疗费用,并落下七级伤残。由于孙先生没有办理工伤保险,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赔偿,而王某又意外身亡,孙先生只好于近日要求公司赔偿。可公司认为孙先生只是王某自行雇佣的工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既没有为孙先生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也无需赔偿。

说法: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照样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首先,公司与王某之间承包关系违法。《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而公司不仅将工程肢解分包,且分包的对象王某只是个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也即明显与之相违。

其次,公司应当对孙先生给予赔偿。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正因为王某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决定了公司却必须对孙先生“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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