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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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老人被弃,谴责不如救济
防范网络侵害 须筑“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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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7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防范网络侵害 须筑“防火墙”

 

22日,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发布《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5)》。《报告》显示,近一年来,网民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现象导致总体损失约805亿元。其中,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过,包括姓名、学历、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及工作单位等。(7月23日《中国青年报》)

目前我国网民数量6.49亿,那么总体经济损失805亿元,人均不过124元,损失似乎并不大。但只要明白并不是每个网民都受骗,那就意味着只要上当受骗,具体被骗者的损失都不会小。报告显示,7%的网民近1年遭受的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

不过,805亿元的损失相比2013年的数据,似乎有所减少。调查显示,2013年中国网民在网上的损失约为1491.5亿元。

是保护措施更严密了?还是网民的防范意识更高了?总而言之,损失减少总是好事。只是,805亿元仍然不是小数目,说明侵害现象仍然严重。何况侵害行为不光体现为金钱,还有垃圾信息的骚扰,个人信息或隐私被泄露后的伤害,等等,佐证治理网络侵害行为,仍然时不我待。

那么,如何治理网络侵害行为呢?要治病就得找准病根。网络虽然是一个复杂的平台,但其病症仍然是现实治理环境的产物,是一种社会病。就拿个人信息泄露来讲,不光网络如此,现实生活中许多环节都存在,那些不上网的人照样受到个人信息泄露的困扰。

应当看到,网络信息侵害行为,有些是技术性原因造成的,如网上骗子利用木马病毒进行诈骗,如一些软件私跑流量的问题。有些是各种管理漏洞造成的,很多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都与一些单位的内鬼有关;还有些是商家恶性纵容的结果,明知骗子在骗人,一些网络企业仍然为骗子提供平台,发布骗人信息,甚至直接出售个人信息。

要治理网络侵害行为,就得针对不同症状,开出不同的药方。首先,对技术性漏洞造成的侵害行为,就得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堵上各种漏洞。比如,一些骗子的信息出现在搜索引擎里,或者通过病毒传播来骗人,网络平台的提供商就要想办法清理和治理。对于私跑流量的行为,就要出台制度,杜绝私装不良软件的行为。为此,要加强企业的管理责任,甚至对一些技术性侵害行为要承担责任。

其次,对于管理漏洞所造成的侵害,更要以严格管理责任来化解。现实中,泄露个人信息的途径非常之多,一些管理公民信息的机构都可能有内鬼存在,其中包括互联网机构、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各种商家,事实证明,很多机构都出现过内鬼泄露个人信息的现象。如果各种机构都规范管理,信息泄露的现象必然大为减少。

再次,对于网络骗子及个人信息泄露者,要加强法制化治理,除了建立黑白单进行曝光,还要纳入个人征信,让从事非法活动的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于网络恶意侵害行为,还要用刑法手段进行治理。

只有从源头上查找信息泄露的原因,堵住技术漏洞,同时不断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加快信息保护的顶层设计,建立健全信息安全泄露的问责机制,强化政府、企业等机构的管理责任,倒逼有关责任主体切实加强保护和防范工作,把信息安全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负责人,个人信息泄露和网络诈骗现象才会被遏制。

□瞿方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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