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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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代客炒股涉嫌犯罪
违法销售违规油品 工商抽检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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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7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经批准代客炒股涉嫌犯罪

 

近期股市波动较大,很多人的股票都被套住了,但一些投资公司却很活跃,以可获高额回报为诱饵,做起了代客炒股的业务。其中,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非法开展代理炒股业务、非法获利1200余万元,因犯非法经营罪,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0万元。

案情:

2009年2月,金罡在通州注册成立了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2010年5月起,他与别人在朝阳区租赁了办公场地、招聘员工,在明知本公司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具有证券业务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仍以公司名义非法开展代理炒股业务。陶先生等人在听信公司“代为炒股,能够取得较高收益”的宣传后,先后同该公司签订“证券投资管理协议书”、“投资管理合同”、“投资咨询服务合同”,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管理费,将股票账户和密码交给公司进行操作代理炒股。其后,金罡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院指控金罡无视国法,未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许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金罡犯非法经营罪,近日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0万元。

说法:

《证券法》第125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这也就是说,依据法律规定,金罡注册的投资公司要想代客炒股必须报批,获准后方能经营。他被抓后,相关监管部门发函证明,金罡的公司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具有证券业务经营资格,所以该公司有偿代理证券投资的经营活动涉嫌非法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刑法》第225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金罡所犯罪行涉及数额大、影响严重,给很多客户造成损失,所以被判处以上刑罚。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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