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女士是一家公司的仓库保管员。因公司拖欠她5个月的工资共计16000元,她多次催收未果,遂想到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自行解决,从而将仓库中一些较为热销的产品,悄悄拿到市场上销售,从中获取16000元现金,来抵扣自己应得的工资。
不料,近日廖女士却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请问:这是为何?
说法
廖女士确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1条之规定,该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首先,廖女士的行为属于侵占。本罪中的侵占,包括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的确,公司拖欠廖女士的工资属实,公司也具有支付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廖女士便享有私自利用公司产品来抵债的权利。
其次,廖女士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廖女士之所以能够秘密窃取公司较为热销的产品,之所以能够悄悄拿到市场上销售,是因为其直接利用了自己作为仓库保管员的便利条件。
再者,廖女士所涉及的数额1600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起点。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