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励静:我今年28岁,是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的行政文员,入职已经5年多,单位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期满。今年5月,公司调整经营战略,将几个部门合并,我原来所在的后勤部被解散。领导找我谈话,打算将我调到业务部门去,因劳动合同中约定我的岗位是后勤行政文员,所以我不同意去。我跟领导说,若没岗位安排我,可以支付经济补偿后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也不辞退我,现在让我按时上班干些杂活,而月薪只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我主动提出辞职,是不是就得不到经济补偿金了?
杨雪峰:《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所在的部门解散合并未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部门合并是企业主动变革的主观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另外,虽然您所在后勤部被撤销合并,新的部门如果承续了原后勤部的职能,部门合并未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实际履行。所以,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您现在正常出勤,公司理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你劳动报酬。如果您主动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所以您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