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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工商查处罚款三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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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6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工商查处罚款三万

 

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是合法经营的前提,但是取得营业执照不代表可以随意从事经营活动,各类市场主体应按照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从事限定的经营活动。近年来,一些企业擅自改变经营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怀柔工商分局近来就查处一起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

2015年2月,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公司没有在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住所设立办公机构并开展经营活动,而是擅自将公司住所设立到怀柔区雁栖镇某村,并在此地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公司回到其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场所经营或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住所变更登记,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期限到达,执法人员在复查中发现该公司即没有回到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经营也未办理变更手续,仍然在雁栖镇某村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认定该公司构成擅自改变公司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以30000元罚款,并责令其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工商提醒

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项目不可以随意改变,如果在实际经营中确实需要改变,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个别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还需要先行取得行政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可能面临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或者无照经营的违法风险。

法规链接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小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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