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产期和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辞退或解除其劳动合同。6月8日获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的《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为保护女职工权益作出了这样的规定。(6月9日《武汉晨报》)
如此制度设置,这不仅是对女性权益的有力呵护,同时,这也将督促广大用人单位更好地维护好职工权益。当然,在出台相关制度的同时,必须要做好相应的“配套功课”,从而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怀孕不得加班”、“女职工在孕、产和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辞退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一旦设置了这样的制度,是否会有更多单位在选人用人过程中存在性别歧视呢?这些现实问题,必须要做好事先考虑,并需要积极应对。
近年来,一些单位在选人用人过程中,考虑到女职工存在怀孕、生产以及哺乳等诸多现实问题,因此,有些单位刻意设置门槛,甚至将很多女员工完全可以胜任的岗位,专门设置了“只限男性”等条款。还有些单位为了防止女员工休产假耽误工作,要求女员工“轮流怀孕”,并在单位内对怀孕名额作出十分明确的限制……这些“霸王条款”,不仅寒了员工的心,也是对女性权益的破坏与侵犯。
如今,我们欣慰地看到,武汉市出台相关《办法》,通过制度设置来捍卫女性权益。当然,要想保障相关制度落到实处,在出台办法的同时,必须要主动研判问题,并拿出有效的应对之策,真正让温情的制度温暖人心……□周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