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如何监管银行是否守信?
学生在校做游戏意外受伤 校方不担责
发放录用通知后反悔 单位负缔约过失责任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篇4 2015年6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储户存款屡被忽悠,谁担责?》追踪报道——
如何监管银行是否守信?
储户:应对银行信用定期考评 律师:可建立责任分担机制
 

6月1日,本报维权版刊登了《储户存款屡被忽悠,谁担责?》一文,通过储户在银行存款被盗等现象,呼吁尽快建立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的诚信体系。文章刊发后引发社会强烈反响,广大读者纷纷发表看法,共同分析储户在银行办理业务屡被忽悠的原由、探讨有关诚信建设的问题。为此,记者对部分储户和网民进行了采访,并就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了原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金融专业研究会委员,北京中视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玉祥律师。

网民: 希望对银行建立黑名单

网民小艾说,读了《储户存款屡被忽悠,谁担责?》的文章后,就上百度搜索了一下“储户银行存款被骗”,搜索结果吓了我一跳!储户去银行存款被骗买保险的、买理财的、买基金的、存款神秘丢失的等,事例比比皆是,且银行都不担责!更离奇的是重庆的一对老夫妇在农行存了120万元,存款离奇失踪后起诉银行归还,丈夫竟然被以诈骗罪判了四年徒刑!

网民晨晨表示,石家庄储户在银行被骗1080万的新闻他也看了,“午报”的报道他也看了,他在银行也有过被忽悠的经历。当时就是去银行存钱的,想存个定期。但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说存定期吃亏,不如买保险,利息高,也可以随用随取。结果他就买了保险。回家和爱人一说,才知道被忽悠了。事后他怎么也想不明白:储户那么相信银行,可银行对储户咋那么不负责呢?

对此,网民大河在发言中表示,他认为最应该讲信用的就是银行。“借钱不还的,银行会给上黑名单,下次借不成了。可储户在银行被骗了,谁来给银行建立黑名单呢?”大河说,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代表广大的储户,给不诚信的银行也建一个黑名单,把那些忽悠储户的银行都列入黑名单,告诫广大储户,不要去这些黑名单上的银行存钱。

储户:

希望对银行服务定期考评

屡发的银行卡存款被盗事件,的确将银行的诚信问题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不少储户对此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我在银行买理财产品有一段时间了,我是自愿买的,而且本息也都挺安全的,利息确实比银行定期存款高一些。”正在某银行大厅等待办理业务的张女士向记者介绍,看了网上的一些报道,知道有一些客户是被业务员忽悠着买的。但她认为银行总的来说,还是讲信用的多,不讲信用的应该是少数。“我认为储户一进银行,是办理存款,还是买理财、买保险应该让储户自己决定,银行的业务人员应当少给建议,更不应该拿高利息当诱饵,干扰储户办理正常存款业务。对于各家银行的服务水平,信用的好坏,政府部门应当有定期考评,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市民赵小姐则表示,她去银行存钱时,听工作人员的推荐买了保险。后来却发现工作人员有些地方没说实话,为此,她心里有点别扭。赵小姐说:“银行工作人员向储户推荐理财、保险产品时存在很多忽悠的成分。他们多强调利息如何如何高,而对产品的缺陷、风险很少提。”

企业主:

储户银行均应建诚信机制

赵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老板,他说,现在,保险、理财、基金、债券等业务都进了银行,现在的银行里确实有点乱,在金融市场银行应该率先讲信用。现在差不多哪家银行都有穿着工作服的理财人员,普通老百姓不好分辨是不是银行里的人,甚至也不会去分辨,因为大家自从进了银行的大门,就把信任寄托这里了。但如果出了问题,银行再以“临时工”之类的来托词,显然让人无法理解。“那么,您早干嘛去了?是不是您允许理财人员在您的门槛里推销的?而您的储户不是在大街上被拦截忽悠的!作为银行您有责任义务保护储户的财产安全和他们的隐私。”

采访中,和赵先生有同样感受的企业负责人江先生认为,类似问题银行和客户都有责任。一方面,银行的一些理财人员不负责任地向不明情况的客户过分宣传,理财的高额回报问题。另一方面,部分储户一味的想着高收入而忽视了风险。但总的来说,站在信息不对等的条件下,银行有责任保护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失。所以,建议有关部门严格规范、监管金融市场。无论是对于储户还是银行来说,都应平等地建立诚信机制。

律师:

应建双方责任分担机制

李玉祥认为,建立信用档案,设立失信黑名单的目的就是要达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目的。如果银行只忙着给广大的储户、客户建立信用档案,设立黑名单,而对自身的信用危机不闻不问,那么整个金融市场的信用体系就会失去平衡。

李玉祥建议,健全银行和持卡人合理责任分担机制是时下必要的。银行内部对储户信息要做到多人授权方可查看,对于银行卡存款被盗后无法认定双方过错的案件,银行应先行赔付,然后再走诉讼程序。

李玉祥还表示,“银行卡其实就是有价证券,银行卡彰显的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一种服务合同,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储户身份标志。既然银行卡体现的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一种服务合同关系,那么有关银行卡使用纠纷就得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储户只要证明卡上的钱被他人非法取走即可,无须证明银行存在过错。相反,银行要想推卸自己的赔偿责任,就得证明是因储户自己过错造成卡上的钱被他人取走。 

李玉祥表示,在目前复杂的金融环境中,建立一套银行和持卡人合理责任分担机制尤为重要。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储户还是银行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该认为储户和银行都有可能泄密,双方都有举证责任,但在举证的内容上,两者不能等同——储户只要证明自己没有将密码和卡号泄露给第三方即可,而银行必须证明自己的交易系统和安全保证没有缺陷。

□本报记者 博雅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