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士堂:我是一家通讯公司销售手机的售货员,入职已经4年多。近日的一天下午,两位四五十岁的阿姨到我们店里来买手机,我给她们推荐了几款,对方看中了一种价格3200元的手机。当我从库房拿来新手机打开包装,把机器从盒里拿出来递给她们时,对方没有接住,手机掉到地上,当场就摔坏了。我们店长过来后,两位阿姨不承认是她们没接住,非说是我掉到地上的。我们店里虽然有摄像监控,但事发地点正好是个死角,监控里看不清是什么原因导致手机掉到地上的。见两位阿姨不肯对摔坏的手机负责,店长就让我赔偿,表示为了不影响我的生活,3200元的手机款分两个月从我工资里扣掉。请问:因顾客没接住而摔坏手机,单位让我赔偿手机款,这种做法合法吗?
胡芳:《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您反映的情况来看,公司要扣除您的工资、要求赔偿手机款应满足下列条件:首先,因您本人的原因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其次,公司的集体合同、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您所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的相关约定或规定”;最后,公司据此扣除您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