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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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最终免责条款违法 工商查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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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6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设最终免责条款违法 工商查处罚款5000元

 

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在各类广告、宣传单、店堂告示、会员卡等格式合同中经常会见到“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却没有意识到这是商家为了免除各种责任或承担任何风险,给自己设定的“免罪金牌”,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近期,怀柔工商分局就查处了这样一起不公平格式条款案件。

典型案例

2015年4月,怀柔工商分局在对某大型餐饮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向消费者发放会员卡及优惠券作为促销手段,而在其印制的会员卡和优惠券上都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经调查发现商家共印制此类会员卡、优惠券5000余张,发放数量无法统计。执法人员要求商家立即停止发放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的会员卡及优惠券,将剩余卡做修改处理,并处罚款5000元。同时告知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使用“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

工商提醒

按照《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商家发布的店堂公示、宣传海报、促销广告单、优惠券等均属于格式条款。而法律以维护公平、保护弱者为出发点,对格式条款予以限制,对于格式条款的最终解释权,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且未经对方协商也不允许对方协商。因此,在格式条款中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也就是对相对方有利的解释。

而商家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种行为排除了消费者解释相关条款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增强维权意识,要明确知晓自己在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遇有商家继续拿“最终解释权”说事儿的,一定要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

法规链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小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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