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络公司业务非常繁忙,职工节假日很少休息。为了让员工放松一下时刻紧绷的神经,前不久,领导批准单位工会组织了一次春游。游玩登山时,网管员黄某不慎从山上滑下摔伤。
单位给黄某申报工伤,派人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表格递上,负责接待的人员听说是旅游受伤,连看都没看,就说其不对玩出的伤害社保,“玩”出来的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消息传给黄某,黄某准备起诉。请问,接待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
说法:
首先,接待人员连材料看都没看,没走相应的程序,就说“不对玩出的伤害社保”,“玩出的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未免有些过于“武断”,有乱用职权之嫌。
从法律的角度讲,“玩”出的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这要看咋“玩”,“玩”是否是单位组织的。对于单位组织的“玩”,在其活动中受伤的,一般应认定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就指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也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待人员的说法是错误的,黄某在单位组织的旅游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张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