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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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屡被忽悠 谁担责?
电视购物起争议 7日退货得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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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起争议 7日退货得实现

 

随着有线电视的普及,电视购物正加快脚步走进我们的生活,电视购物频道发展的很快,那么电视购物中如果发生纠纷,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典型案例

2015年5月7日,天通苑工商所接到消费者吕女士来电,表示自己5月5日通过电视频道订购了一台加湿豆芽机,5月7日上午,商家送货上门,消费者吕女士当场支付了399元现金。下午吕女士就发现该豆芽机漏水严重,她联系了电视栏目组,栏目组要求其找商家。她又联系了商家要求退货,商家表示不能退只能换。因此,消费者吕女士就联系工商部门,要求协调解决此消费纠纷。

天通苑工商所工作人员从消费者处得到了商家的电话,联系了商家,商家表示消费者已经拆封使用了,因此可换但不可退。工作人员告知商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电视购物消费者是可以享受7天无条件退货的。而且根据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商家采用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不得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否则超过15日仍不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工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对商家予以处罚。

商家表示对《消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前不是很明白,听工作人员讲解后,表示明白了,将立即安排人员上门给消费者办理退货。消费者吕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感谢工商部门的帮助。

工商提醒

一是在电视购物前应当核实经营者有关信息,比如名称和地址等,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企业信用情况,做到心里有底;

二是电视购物过程中要注重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不能光图便宜,不要轻易购买低于市场价特别多的商品,这很可能是商店吸引消费者的诱饵,避免上当受骗;

三是消费者要注意保存相关电视广告内容信息,尤其是商家对产品的表述和承诺,向商家索要发票,以便事后据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马润赓 段净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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