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女工生育权益被打折 莫忍气吞声
形成服务关系 未签合同也要交物业费
怀柔工商专栏
未获许可拍卖文物 工商查处罚款5万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15年5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获许可拍卖文物 工商查处罚款5万

 

拍卖业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不断发展壮大,市场迅速发展,其中文物拍卖企业数量不断增长,文物拍卖场次不断增多,文物拍卖成交额年年攀升,文物拍卖业已经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文物拍卖市场的日益活跃,其拍卖领域中存在的违法现象也随之显现出来。

典型案例:

某拍卖公司于2010年1月在北京市某国际饭店举办“艺术珍品慈善拍卖会”。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拍卖会实施现场监督管理时,发现该公司在拍卖会现场发放的宣传图册中部分拍品未注明为仿品,而该部分拍品在其拍卖之前向工商机关备案的拍卖标的清单中却标为仿品。经调查,该公司虽具备拍卖资质,但未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具备文物拍卖资质,为提升拍卖会的含金量,伪造了相关工商备案资料,将文物拍品标称为“仿品”,企图瞒天过海。该公司共拍卖18件拍品,其中8件为文物拍品,获取拍卖佣金15708元。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该公司处罚5万元。

工商提醒:

我国对文物拍卖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审批,分为一、二、三类文物拍卖资质,拍卖企业要按所取得的拍卖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拍卖活动。但在巨大经济利益面前,一些拍卖企业往往会超出其拍卖行政许可范围违法从事拍卖经营或对应申报文物管理部门审核的文物不做审核,不按规定进行记录,备案手续不准确、及时,造成禁止拍卖的国家文物被拍卖,这些企业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小培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