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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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生育权益被打折 莫忍气吞声
形成服务关系 未签合同也要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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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被约定不得怀孕 违法 ■休产假遭遇大幅降薪 错了 ■孕检后迟到被指旷工 不当
女工生育权益被打折 莫忍气吞声

 

□颜梅生

由于生育毕竟会影响上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限制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许多职场女性面对权益被打折乃至被侵犯,也因觉得“理亏”而忍气吞声,并不知道自己仍有权理直气壮地对单位陋规说“不”!

怀孕虽然违反约定 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肖梦琳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时,公司担心肖梦琳因生育而影响工作,明确提出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生育,否则,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肖梦琳已经步入“剩斗士”行列,但为了获得该梦寐以求的工作,也只好表示接受。谁知,仅过去四个月,肖梦琳便与男友擦出爱的火花,且在家人的催促下,悄悄地结婚乃至怀孕。2014年11月,公司从肖梦琳隆起且已无法遮盖的肚子中发现端倪后,遂以肖梦琳违约为由,让其立马走人。

说法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规定也指出,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则进一步明确,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即虽然肖梦琳已违反合同约定,但鉴于其不同意解聘,公司同样不能强行为之。

孕检虽然造成迟到

也不应当按旷工论处

鉴于赵媛媛有过流产的经历,加之在第三次怀孕后还有流产的征兆,医院对此特别小心,要求赵媛媛每五天必须前往检查一次。公司出于人道考虑,虽不得不为赵媛媛提供检查时间,但却规定每次不得超过两小时。由于医院常常人满为患,在三个月时间里,赵媛媛共计超时14次。2014年12月初,公司以其规章制度及与赵媛媛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规定每迟到三次,按旷工一天计算,而旷工三天,公司有权解聘为由,决定解除与赵媛媛的劳动合同。

说法

公司的决定是错误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9条中,则就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规定为:“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正因为赵媛媛前往医院孕检是为了胎儿的健康,也是根据医院的要求,决定了其虽然由于客观情况出现了超时,但也应视同上班,而不能当作迟到,继而按旷工论处。

休产假虽耽误工作

也不该降低劳动报酬

华巧巧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华巧巧的月基本工资为5400元。2015年1月,当华巧巧怀孕进入第37周且预产期将至后,向公司提出了休15天产假的请求。鉴于公司的岗位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华巧巧一旦离岗,无疑需要请人替代,请人替代则要另行支付工资,公司遂以华巧巧休假不仅不能为公司创造收益,甚至还因耽误工作势必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由,决定华巧巧休假期间,一律按1000元/月发放工资,剩余4400元支付给替班者。

说法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相关规定,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正因为虽然华巧巧的休假会给公司的工作乃至支出造成影响,但鉴于其是由于生育而请假,且产前假期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决定了华巧巧是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公司无权据此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将责任和支出转嫁给华巧巧,华巧巧也有权拒绝。

保险虽然言明取消

也不得拒赔生育费用

通过一路过关斩将式的笔试、面试,梁菲菲终于被一家公司录取。可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公司称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并要求其以书面形式表示自愿放弃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险。为获得工作,梁菲菲只好接受。2015年5月底,她生育小孩出院后,觉得因公司没有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导致自己无法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享受生育津贴而于心不甘,曾要求公司承担,公司以其已放弃为由拒绝。

说法

公司必须承担对应的费用。《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即为员工办理生育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职工的放弃而解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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