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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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确认双重劳动关系 员工有望获赔18万
员工因单位欠薪辞职 有权获得解职经济补偿
消协调解书遭遇不执行 经司法确认可申请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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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员工在新单位受伤 新东家否认其“员工”身份
仲裁确认双重劳动关系 员工有望获赔18万

 

一个员工能否与两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通常情况下,确实不行,但也有例外。“内退后,我和新单位的劳动关系终于得到了确认。”今年58岁的苗文明说,“2008年,我入职这家单位,如今它是既想利用我们这些为人老实又有技术的人,又想处处卡着不让我们享受应得的待遇。”

历经劳动关系被否定、无法认定工伤,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确认劳动关系后再认定工伤、确定伤残级别,4月15日,他终于拿了讨要所有赔偿的仲裁裁决书。虽然该裁决还不算给事情做出一个彻底终结,但它要求单位一次性支付员工解除合同补偿和伤残补助等合计18万元。

内退员工再就业

出了工伤难认定

苗文明在一家国企工作了几十年,年过半百时办了内退手续。由于懂电工、会修水暖,建民物业公司看中了他。

“我的入职时间是2008年10月16日。当时,我是拿着朝阳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推荐函到公司应聘的。”苗文明说,“公司与我在当年12月15日签订了用工协议。协议约定我在工程部从事水暖电工工作,月工资为900元,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14日。”

随后,他又与公司续签三次用工协议,最后一次用工协议约定合同期限至2012年12月14日。可是,就在合同期满前两月,即2012年10月4日,他在工作时受了伤。

既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的伤,那自然是工伤了。于是,他找物业公司要求休假、认定工伤、支付工伤待遇。但是,公司一口回绝了他,“我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有劳务关系,所以,不能认定工伤。”

更让他说不出话的是,公司拿出用工协议来说事。“这明明是用工协议,怎么可以说是劳动关系,了不起算是劳务关系。我们国家是没有双重劳动关系的,你还得找原单位。”公司刘经理说,“没法出具劳动关系证明。”

新老单位互推拖

法院确认物业担责

“我原来还很庆幸自己能在这个单位下岗,马上就到另一单位上岗。”苗文明说,“可是,苦难来了,受了工伤没人管,实在让我憋气!”

既然新单位——物业公司不管,那就找老单位吧!

“我找原单位的理由似乎也很充分,因为我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目前只是内退,这里还给我上着社保呢!”他说,“享受工伤待遇又不是单位掏钱,应该没问题。”可是,原单位说,这里给他继续缴社保,包括医疗保险没有错,是按政策法规办理的,但他不是在本单位受伤,不能凭此理由报销药费和认定工伤。

双方说得都有道理,令苗文明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不得已,他来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张志友律师接待了他,并提出申请仲裁的建议。

2013年4月仲裁时,公司继续坚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苗文明与其签订的是用工协议,是单位的兼职人员,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因此,拒绝帮助他认定工伤。但2013年8月仲裁委做出裁决,确认双方于2008年10月至仲裁阶段存在劳动关系。

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也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又上诉,二审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物业公司要协助苗文明认定工伤并担负赔偿责任。”张志友说。

劳动关系被确定

公司仍想推责任

尽管物业公司仍不服终审判决,但在现实和法律面前不得不低下了头。

张志友说,法院这样判决的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法院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苗文明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确认后,物业公司出具了劳动关系证明,苗文明顺利认定了工伤,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七级。但他拿着这些材料再次找到物业公司,刘经理的答复竟是三个字“不赔偿”,理由还是原单位已为他缴工伤保险,工伤待遇应由原单位的社保基金支付。

无奈,苗文明只能再次将物业公司告到仲裁委,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8万元。

二次仲裁定纷争

谁在用工谁理赔

最近,仲裁委组织开庭。庭审中,公司与苗文明就是否应当由公司赔偿工伤待遇展开辩论。

张志友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这项规定,劳动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可以同时享有多份工伤保险,每个单位都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劳动者在哪个单位受伤,相应的工伤待遇就应由该单位承担。因此,物业公司应当赔偿苗某的工伤待遇。

公司意识到自己必须出钱赔偿了,就在苗文明提出的要求数额上做起了文章,说这项多算303元,那项多了32元,总之,挑了一大堆毛病。

针对公司这些主张,仲裁委认为,苗文明以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发快递辞职,而公司“拒收”,但公司的签字可以看出是公司看到快递后才签了“拒收”的意见,这表明苗文明已向公司表示了辞职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14年4月14日解除,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700元。

鉴于公司拖欠苗文明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生活费的事实成立,且其要求的3.25万元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均不高于依法计算出来的数额,所以,仲裁委支持其全部诉请,各项费用合计18万元。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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