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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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付违约金后反悔 诉学校退款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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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期满前执意跳槽被指违约
教师付违约金后反悔 诉学校退款被驳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了提供专项培训后约定了服务期、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等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职工承担违约金,这两种情况我都不符合。我离开学校时被迫交了1.5万元违约金,当我申请仲裁要求退还这笔钱时被告知不予受理,提起诉讼又被法院驳回。怎么会是这个结果呢?”看着判决结果,程晓雅满脸疑惑。

经工会调解员解释,程晓雅这才明白,自己与单位签订的是人事聘用合同,而依照《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中的条款,学校向她收取违约金并不违法。程晓雅恍然大悟:“原来是我理解法律张冠李戴了。”

聘用合同尚未到期 学校教师提出辞职

2011年8月1日,31岁的程晓雅调到北京市一所公办学校当老师。入职时,学校跟她签订了一年期聘用合同。

程晓雅上大学时学的是师范,毕业后也一直做老师,学校便安排她当了班主任。由于她有一套自己独特的教学方法,不但深受所带班的同学爱戴,而且该班学生的学习成绩也一跃成为所在年级的第一名。为此,她在学校里越来越受重视,很多家长更是慕名想把孩子转到她带的班里。所以当聘用合同期满时,学校又跟她续签了三年期限的合同。

程晓雅的老公也是一位教师,两人工作忙,她就从老家把母亲接到北京来帮他们照看3岁的女儿。2013年初,程晓雅的父亲突发脑梗瘫痪在床,母亲回了老家。女儿正上幼儿园,每天接送成了难题。两口子一商量,决定让程晓雅换个工作单位,调到离家近的学校上班,这样就能解决大问题了。

于是,在2013年7月学校放暑假前,程晓雅找到校长,向他介绍了家里的情况,表示自己想调到离家近的一所学校去,请学校尽快找人接替她。校长虽然不愿意她离开,但考虑她家的实际情况,答应只要招聘到教师就马上同意她调动工作并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职工支付了违约金

学校开培训费收据

“到2013年11月,学校已陆续招聘了5名老师,业务能力都很强。当时学校只有我一人要调走,我以为这回可以顺利办手续了,便在11月底正式递交了调动工作申请书。”程晓雅说,过了几天校长找她谈话,表示学校目前正在提高整体教学质量,希望她能再留下工作半年,把自己的教学方法向其他老师们传授一下。考虑到她的实际困难,学校可以不安排她做班主任。

程晓雅予以拒绝:“我要去的那所学校在其他区县,又是区重点学校,费了很大劲人家才同意要我的,拖到下学期可能就没有入职名额了。”

校长告诉她:“经学校领导开会研究最后作出决定,如果你执意要调走,学校同意放人并与你解除合同关系。但因聘用合同未到期,你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10万元违约金。”

“10万元?这不是天价吗?”程晓雅吃惊地瞪大了眼睛。接着,学校几位副校长、年级主任三番五次找她谈话,劝她留下,但程晓雅一口咬定是铁了心要走:“你们别给我安排下学期的工作了,即使学校不放我、不给我转关系,下学期我也不在这儿教书了。”

程晓雅想调走却不想支付高额违约金,经过十几次协商,学校将违约金数额降到了1.5万元。她本来不想交这笔钱,可眼见办理调解工作的截止日期一天天临近,若错过了时间,要去的学校可能就无法接收了。万般无奈,她如数交纳了违约金,学校给她开具了“培训费”的收据,并为其办理了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关手续。

要求退还违约金

劳动仲裁不受理

工作终于调动成功了,但程晓雅对于向原单位支付1.5万元违约金一事耿耿于怀:“我查看了《劳动合同法》,其中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就是说,除了单位提供培训后约定了服务期或签订竞业限制条款这两种情况时,职工违反了约定单位才能收取违约金。可我不存在这两种情况,学校收了我1.5万元违约金后开具了培训费收据,但学校从没对我进行过任何培训啊?他们这么开发票,说明学校也明白让我支付违约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随后,她到工会申请调解,遭到原单位拒绝,于是她申请了人事争议仲裁,要求原学校退回收取的解除聘用合同违约金1.5万元。

不久,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程晓雅的申请已超过60日的法定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其申请。她不服,又到法院提起了诉讼。

职工提起诉讼

诉求同样被驳

“我手里有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调动工作申请书、学校开具的1.5万元培训费收据,有了这么多证据,这官司我肯定能打赢!”程晓雅信心满满。

开庭时,原单位的宋主任介绍,程晓雅在2013年就曾以工作压力大为由提出过调动。“我们单位在郊区,又是普通学校,上班远、收入却不高,所以近年来教师严重缺编。她在教学上有一套可行的方法,是个人才,我们就千方百计想把她留下来。可她递交了三次申请想调走。若按聘用合同约定她应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后来鉴于她的实际情况,学校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讨论,与她协商后同意只交纳1.5万元违约金,然后解除聘用合同。”

宋主任说,钱是程晓雅第二天主动交到学校的,在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的过程中,她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对于给她开的收据上写培训费,是因学校还没收到过违约金,财务不知如何作账,所以才在项目一栏中写了“培训费”。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程晓雅的诉讼请求。

工会调解员说法

员工理解法律有误

违约跳槽理应担责

“我申请仲裁时,距发生争议的时间只有4个多月,没有超过时效期啊,仲裁委员会凭什么不予受理?在法院打官司时我也是有理有据,但为何却得不到支持呢?”连输两场官司的程晓雅疑问重重。

对于程晓雅提出的问题,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工会调解员刘仁午介绍,她所说的一年期申请仲裁时效、单位可以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的两种情形,法律确实有其规定,但它们都是针对劳动争议而言的,而程晓雅与原所在学校签订的是人事聘用合同,他们之间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晓雅申请仲裁时是在她与单位发生争议的4个多月后,所以已超过60天的时效期,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针对诉求被法院驳回,刘仁午说,程晓雅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所以双方都有履行其约定的义务。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43条规定,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程晓雅于聘用合同期内因自己想调动工作而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符合该办法及她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中规定的违约情形,她在向原单位支了付1.5万元违约金并办理了调动手续后又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对她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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