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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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能否从继子手中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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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宿舍已更名
继父能否从继子手中要回?

 

提问:本报读者 陈卫海

回答: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罗滔

陈卫海:我是外地人,1989年调到北京工作。因当时还是单身,单位就将宿舍区的一间半平房给我居住。不久,我认识了离婚的苏女士,经过一年多接触,我们感情很好就结婚了,她带着20岁的儿子杜鹏一起搬进了我这套平房。第二年,杜鹏的户口也迁了过来。不久,我调到另一家企业工作,我和苏女士搬进楼房,户口也都迁走了,这套一间半宿舍平房就由杜鹏独自居住。

2002年,那一间半宿舍平房的产权单位对名下房屋进行资产清理,发现给我的那套房子实际居住人发生了变化,于是按程序对房屋进行了重新分配,确定由杜鹏继续承租,之后进行了公示并登记。请问:现在我想把这一间半平房从继子杜鹏手里要回来,这合法吗?

罗滔:从您的介绍来看,这一间半平房是您以前所在单位的职工宿舍,产权归该单位所有,您与杜鹏分别是该房屋的承租者。对于这种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是通过一定法律契约而获得房屋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是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力。由于2002年时产权单位将此房屋租给杜鹏,并进行了公示和登记,所以从目前您介绍的情况来看,除非产权单位同意将此房租给您,否则很难要回。

这里我想提醒大家,我国房屋产权制度比较复杂,即使是单位分的房子也不一定是有所有权的房屋,也就是平常说的“产权”。同时,房屋一般都存在登记制度的,判断谁是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登记的证据效力一般强于其他。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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