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我是一家信息咨询公司的内保员,入职两年多。我们公司是在一家写字楼里办公,去年11月,物业找到我们,说另有一家企业想把我们这层楼整租下来,让我们换到楼上的房间去办公,单位老总不同意。物业领导又来过一次,我公司以租赁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了,对方很不高兴。几天后上班时,物业公司的保安到我们公司来故意找茬儿闹事,我与他发生冲突两人动起手来,我的胳膊被打骨折了。请问:这种情况我能申请工伤吗?
杨雪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6条规定: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考虑该伤害属于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伤害,且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内保员的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且暴力侵害与你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