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依规定,执法人员可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可罚款及撤销登记。
典型案例
某某公司于2007年3月30日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登记材料中的2007年3月15日两份股东会决议,经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非股东本人亲笔签字,经核实,该企业注册档案材料中没有相关委托手续,属于虚假材料。
2014年5月,怀柔工商分局在检查中发现一户企业擅自改变公司登记住所,该企业注册在怀柔区渤海镇三渡河村,而实际经营地址在朝阳区工体北路某地,执法人员按照未在核准登记的注册住所经营违法行为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4年9月,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复查时发现,该企业仍未在实际地址经营,且未办理变更登记。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求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并处罚款10000元。
工商提醒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应对登记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规链接
《公司法》第1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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