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本报读者 张亚明
回答: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罗滔
张亚明:我的远房亲戚老王几年前在北京一家长途汽车站购买车票,准备到山西去办事。在离开北京时,他乘坐的是北京某运输公司的客车,但在途中,按照司机的要求,所有乘客都换乘到第二辆客车上。
快到目的地时,第二辆客车的司机紧急刹车,强大的惯性使车上乘客都向前冲了一下,所幸前方有其他座位拦住。老王因坐在最后一排中间的座位上,前方没有其他座位阻挡,在刹车瞬间他整个人冲出座位摔在前面,造成多处创伤。
2010年,老王经过治疗后,找到他乘坐的第一辆客车的司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2012年,他又起诉了北京某运输公司和长途汽车站要求赔偿,结果法院判决二被告对老王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现在运输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请问:检察机关会支持他们的申请吗?
罗滔:这是我们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审查办理的北京某运输公司与乘客老王的法律监督案件。运输公司对法院判决不服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我们经过审查,认为老王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已达成运输合同关系。而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即使换乘,也仍然须对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老王购买车票后,与北京某运输公司达成运输合同关系,他被该公司司机转到第二辆客车上后发生事故受伤,因而北京某运输公司应对老王因受伤所带来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检察院无法支持运输公司的申请。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