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报道:为企业创下至少2亿元的经济效益,还拿到了一个规格很高的科技创新奖,但是除了精神表彰,企业居然没有给一分额外的报酬!这多少让主导这项技术攻关的张师傅和他的团队有点心灰意冷。在笔者看来,这种现象的存在,“负激励”凸显。
一是企业经营者自私狭隘意识的表现。既然职工创新发明的成果使企业获取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从情理和道义的角度上讲,企业理应对有贡献的职工给予相应回报、奖励。让人家白白付出,肯定不地道。
二是企业经营者漠视劳动法规的表现。《劳动法》明文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亦即按照劳动贡献的大小领取报酬。职工付出了额外劳动、取得了创新发明成果,并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效益,那企业就应该额外为其支付报酬。否则,就是漠视乃至涉嫌违反《劳动法》。
三是企业经营者轻视知识怠慢人才的表现。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创新创造关键在人”。一个缺乏激励人才创新创造机制和具体措施的企业,如何调动人才创新创造、为企业贡献聪明才智的积极性?其实,不给创新人才分享成果收益,就是轻视知识怠慢人才。这样的企业想留住人才是难的,想发展做强也更不可能。□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