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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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发典型案例支招维权
未按规定乘厂车上下班 出交通事故也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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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实施一年
中消协发典型案例支招维权

 

个人信息屡屡被盗卖、网上参加秒杀促销活动被欺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实施一年来,我们的消费生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正在发生着变化。一年来,全国各地消协组织适用新《消法》办理了大量维权案件,在今年“3·15”期间,中消协从各地消协报送的案件中选取了较为典型的案件,并进行点评,以供消费者在今后消费过程中参考、借鉴。

■购买1元商品被欺诈 能获多少赔偿?

■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经营者应否担责?

■商家向未成年人售酒 家长可否主张退款?

购买1元商品被欺诈 消费者依法获赔501元

2014年5月6日,王女士参加某公司网上商品秒杀促销活动,以1元钱成功秒杀买到原价227元座椅按摩垫,电脑显示交易成功,但一直没查到发货信息。王女士意识到该公司涉嫌欺诈行为,随后查到公司注册信息后,投诉到消协。

经消协工作人员了解,该公司利用网上秒杀活动销售商品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网上1元成功交易的按摩垫,没有一件发过货,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及欺诈。经调解,最终该公司同意给王女士500元赔偿费,加上1元退货款,王女士最终拿回501元的赔偿。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及欺诈,工商部门已对该企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营欺诈案件。经营者利用虚假价格促销,吸引消费者来网店抢购,即使秒杀成功,经营者也没有按1元价格发货,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及欺诈。根据新修改的《消法》第55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在《消法》没有修改之前,消费者受到欺诈要求赔偿的,只能是受到损失的1倍,即1加1赔偿,而且没有最低赔偿的保护。以本案为例,如果按没有修改的《消法》,王女士有可能只能得到1元的退货费加1元的赔偿金。显然这样的结果是消费者难以接受的,且消费者维权实质成本远高于赔偿额度。新修改的《消法》规定了最低赔偿额度,使消费者面对小额欺诈行为能够有维权积极性,这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经营者应当依法担责

2014年5月27日,钟某发现在其居住的小区内和小区周围多处张贴了印有其姓名、家庭地址等个人信息的“小广告”,在惊讶之时接到来自某房产中介的电话,问钟某是否在其他中介购买了其曾通过该公司查看过的房子,在电话中钟某询问并得知张贴有关“小广告”的人正是该房产中介的业务员刘某。钟某要求该中介公司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不料,中介公司竟以此系业务员个人行为百般推诿。钟某向消协投诉。

经消协调查,在该公司的业务档案中发现钟某曾留下的相关姓名等个人信息资料,而该中介公司对于客户信息没有管理、保密措施,每名业务员都能轻而易举地查看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还了解到,业务员刘某曾按照钟某的需求提供过房产信息,但钟某始终未“下单”。事后,他发现钟某通过其他中介购买了其曾推荐过的房屋。刘某认为钟某“不厚道”,想通过张贴钟某个人信息的“办法”宣泄不满。经消协调解,中介公司向钟某表示诚挚歉意,督促刘某销毁未张贴的“小广告”,同时派人协助清理所有已张贴的“小广告”,并加强员工法制教育和客户信息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钟某接受了消协的报案建议。

评析

依据新修改的《消法》第29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本案中,中介公司收集消费者“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与提供居间服务明显无关,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本案中,中介公司未依法采取妥善措施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发生了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五款规定:“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本案中,刘某擅自张贴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公安部门追究其相应行政责任。

商家向未成年人售酒

家长主张权利获退款

2014年7月21日,仇某12岁的儿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自己的压岁钱在某商店购买了一箱价值288元的红酒。仇某得知后要求退回红酒遭拒,遂投诉至消协请求维权。

消协工作人员依据《消法》第37条第五款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就消费者投诉情况是否属实、经营者是否了解消费者身份以及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等问题进行调查。

经查,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消协指出:经营者售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未能完全保障《消法》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双方达成退货协议:红酒退回商家,由该商家一次性退还购酒款288元。

评析

依据《消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式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民法通则》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酒精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对未成年人禁止售酒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法令,在有些国家,向未成年人售酒甚至构成犯罪。我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19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向未成年人售卖红酒,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还增加了“必要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要求购买酒类商品的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将成为更有力的执行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27条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第六章第67条也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保护未成年的消费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经营者在依法谋求经济利益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序良俗。

□本报记者 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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