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宏:从2014年6月起,我在北京一家西式快餐店做小时工,当时经理跟我说每小时支付11元工资。三个月后,我的小时工资增加到12元。近日朋友聚会,说我的工资标准低于北京市规定。请问:按规定我的小时工资应该是多少钱?单位有权按12元向我支付吗?
胡芳: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8.97元、每月不低于156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6.9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40.8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明显高于全日制从业人员,这是因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快餐店支付给您的小时工资应当不低于16.9元,在法定节假日支付您的小时工资应当不低于40.8元。所以,现在快餐店按照12元的小时工资标准支付您工资,低于我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您有权要求单位补足工资差额。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