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三倍赔
■食品标签不合规范 十倍赔
谎称食品能当药用,是否构成欺诈?伪造质量报告忽悠消费者,该担啥责任?食品标签不合规定应否受罚……3·15 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消费纠纷再度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3月12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通报了三起涉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谎称矿泉水能治病 商家涉嫌欺诈输官司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田先生从北京唐天德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天德兰公司)在天猫商城设立的网店铺购买了矿泉水100瓶,每瓶70.07元,共计花费7007元。唐天德兰公司在网页上介绍称其产品为“世界上最有治疗力量的奇药”、“帮助您和家人有效抵御PM2.5对肺部的危害,预防流感”等,还介绍其具有洗肺、清咽、清鼻喉、净化上呼吸道、止咳、化痰等作用。但田先生发现,无论是口服还是外用,均无效果。经查询,涉案商品为食品,并非药品。田先生后以唐天德兰公司欺诈消费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唐天德兰公司赔偿21021元。
案件审理中,田先生退回96瓶矿泉水,唐天德兰公司亦退回相应货款。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唐天德兰公司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属食品范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同时,唐天德兰公司亦不足以证明其所销售的涉案产品确实存在其宣传中所述的功能,故唐天德兰公司的宣传内容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田先生的索赔请求。
法官释法
本案是涉及食品虚假宣传问题的一起典型案例,其关键点在于销售者销售商品时是否使用了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是否应认定为欺诈。
《广告法》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此类广告用语是否属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应视其是否会产生使广告受众认为该种产品具有治疗某种(类)疾病的功效而定。
本案所销售的商品属于食品范畴,但唐天德兰公司却将产品宣传为具备洗肺、清咽、止咳、化痰等功能的奇药。该宣传用语已足以使得公众认为商品具有治疗相关病症的功效。以疗效宣传食品违反了法律规定。实际上,该款商品亦不具备其所宣称的功能。因此应认定欺诈。
典型案例二
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厂家被判退货三倍赔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高先生在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公司)亚马逊网站购买“美国第一户外女士防风防水防紫外线超薄透气白色皮肤风衣6331409-G”和“美国第一户外男士防风防水防紫外线防晒衣6311409-F”各一件,付款708.50元。此两件衣服在购物网页标明的紫外线防护系数为UPF50,商品标牌上标明的防紫外线UPF≥50。商品到货后, 世纪卓越公司应高先生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向高先生发送防护系数检测报告一份,此份报告后经核实系伪造。
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世纪卓越公司退货,返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审理结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世纪卓越公司在商品售出后通过电子邮件向高先生出具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报告。
本案中高先生对已购商品提出询问,世纪卓越公司未能提供真实的答复,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应认定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故判决世纪卓越公司为高先生办理退货手续,返还货款708.5元并赔偿2125.5元,退货运费由世纪卓越公司承担。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经营者在售后环节的不诚信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适用相关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本案也是一起因网络购物引起的纠纷。非现场性交易是网络购物过程中的一大特点,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交易全过程中不必见面即可完成交易。消费信息的沟通也大多通过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本案中的消费者即通过宣传网页得知商品标注信息,后又通过电子邮件得知商品检测信息。
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尽管发生在消费完成之后,即消费者并非因为商家的误导而做出购买商品的决定。且通过本案查明的事实,并无证据证明商品本身与商品标注不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法院认为,该条款规定的“提问与答复”并未限定在交易行为完成之前,即经营者的后消费义务同样值得关注,该义务亦是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体现。经营者在售后环节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同样可以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据新消法判决支持了高先生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典型案例三
食品标签不规范
商家违规10倍赔偿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韦先生在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垡头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乐购公司)经营的乐购超市北京欢乐谷店购买了7瓶葡萄酒(单价69元,原产国:澳大利亚,原料:葡萄、微量二氧化硫),另购买6瓶(原产国:法国,原料:葡萄、微量二氧化硫,单价257元),以上商品共计消费2025元,上述商品均未标明二氧化硫含量。
根据相关规定,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标签中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庭审中,乐购公司提交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复印件,以证明其销售的詹姆士BIN18西拉干红葡萄酒750毫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韦先生认为,上述两种涉案产品在产品标签中配料表一栏均标注了“微量二氧化硫”,但均未标注其具体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判令乐购公司退货并给予10倍赔偿;赔偿交通、打印、复印等费用。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乐购公司作为正规的销售商,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时理应对其销售商品的品质,包括对商品的外包装、产品描述等表面特征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涉案葡萄酒系于2013年8月1日后进口的商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标签中二氧化硫标示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而涉案商品仅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等相关规定,乐购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对韦先生要求乐购公司支付上述商品十倍价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鉴于韦先生的诉讼主张实为解除其与乐购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故法院支持了韦先生要求乐购公司退还其货款的诉求。
同时,韦先生应将其所购葡萄酒退还乐购公司。韦先生要求乐购公司赔偿其维权费用398元,但就其该项支出未提交任何证据,乐购公司不予认可, 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乐购公司退还韦先生货款2025元;韦先生退还乐购公司涉案红酒;乐购公司给付韦先生赔偿金20250元;驳回韦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乐购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系因预包装食品标签不规范引发的典型案例,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的关键点在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合格是否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涉案葡萄酒均系新标准适用节点之后进口的,其标签标示内容应当符合新的国家标准。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亦属于食品安全范畴,标签不合格同样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在我国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全面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虽然本案所涉食品在进口时通过了入境检验检疫,但如该商品在日后销售过程中被查明有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商家也不能因此排除其需承担的改正、赔偿、接受处罚等责任。
□本报记者 李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