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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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劳动请少些任性多些文明
工会福利规定 企业岂能误读
羊年“开门”先争啥
救护车千里接“熟人”该算啥?
同学会上炫耀 当年真情何在
治不文明行为 仅靠自律不够
抢“红包”成新年俗
情绪失控打人 必须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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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2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会福利规定 企业岂能误读

 

笔者春节期间“走基层、接地气”,拜访不少企业职工家庭。工友们谈论最多的话题,是春节福利问题。有的说单位节日福利大缩水,有的企业今年春节未发福利……一个个牢骚满腹,甚至喋喋骂娘。一家民营企业的部门经理说,以往过春节,单位一般都给员工发二三千元过节费,今年变成了300元了。面对员工的强烈不满,公司老板解释说,发300元福利,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办事。

企业给员工发节日福利也有“国家统一标准”?纯属无稽之谈。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政府企业用人权、薪酬权都放手了,企业福利发放的标准和方式,政府哪里还会管,悉由企业量力而为,自行作主。不过,公有企业是另当别论的,他们的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必须严格限制,以免国有资金流失,被中饱私囊。至于机关事业单位,每个硬币都是公帑,理当严禁滥发钱物。

那么,所谓的“国家统一标准”又从何扯起?这与全国总工会去年12月下发的相关通知(工财发〔2014〕69号)多少有些关系,该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可以逢年过节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少量”的标准由各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据此,在春节前夕,省级工会纷纷下发“红头文件”要求,每位工会会员每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全年节日一分摊,就形成了春节福利品总额不得超过300元的“统一标准”。这只是工会一个群众组织的文件,其所管辖的仅限于工会发放福利的标准和方式,对于企业如何给员工发福利,不应有任何约束力,更不是什么“国家统一标准”。

全国总工会及各省级工会的关于发放节日福利的通知,初衷旨在维护职工享受福利的权利,防止基层工会误解“倡廉”精神,取消正常福利。谁知工会的通知精神被企业或无意或故意的误读了,致使企业职工的权益受损,正常的节日福利被大打折扣或被完全取消。

譬如,某中型民营企业,一分钱过节费没发,原因是企业工会发了300元物品。该企业在告示中说得很清楚:国家要求春节福利不能超过300元,这个钱工会已经花过了,故而企业不能再发。以往,该企业每位员工发放过节费可都是2000元!

企业给职工发节日福利,原本就有“两个层次”或“两个渠道”,一是企业自有资金发的,一是工会经费发的,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如果工会在所发的“通知”中加以说明,其文件的相关规定只针对工会经费支出而言,至于企业福利如何发放,由企业自主决定,哪会出现企业管理者乘机钻空,少发或不发过节福利的情况?

另外,笔者认为,节日福利还是以发现金为好,给员工一个自主支配的权利,没必要一定非要发实物,所发非所需,发了也难落好。

为什么非要强调福利发“实物”,而不准发现金或购物卡?恐怕与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滥发奖金、消费卡的腐败行为有关。非公企业给员工发节日福利,与上述必须严禁的现象,乃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作为职工“娘家人”的工会组织必须厘清,否则,难免做出损害职工利益的糊涂事。

□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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