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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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从事快递服务 工商查处罚款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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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2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违法从事快递服务 工商查处罚款1万

 

快递行业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发展迅速,为广大消费者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但是,一些快递公司消费投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部分快递服务主体冒用其他快递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快递市场经营秩序。近年来,怀柔工商分局加大对快递行业检查力度,重点针对消费投诉较多的快递企业,坚决查处冒用公司名义违法经营行为,确保快递市场安全有序。

典型案例

2014年2月,怀柔工商分局在检查中发现一户企业打着某连锁快递企业的字号,以某快递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开展快递业务。经检查该公司并未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也未到工商部门进行分公司的注册登记,属于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名义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经调查,该公司从事寄递业务营业收入为1484元,收件营业收入为400元,营业额共计为1884元。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求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并处罚款10000元。

工商提醒

消费者在接受快递服务时,应尽量选择诚信度高、售后服务好的正规公司,要注意核实快递公司的经营资格,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快递公司,应避免使用其快递服务,以免出现消费纠纷给自己带来不便。遇到冒用公司名义从事快递活动、无照经营等快递主体,请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

法规链接

《邮政法》第53条规定: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5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小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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