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刚刚被北京一家私营公司辞退的22岁江苏女孩刘茗茗(化名)向记者反映,一年前她应聘这家公司时,在《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婚否一栏中填写为“未”,可她当时已经结婚。“我之所以隐瞒已婚事实,是怕公司知道我已结婚不录用我。不料今年一月份,公司知道我入职时已属已婚后,将我辞退。现在我正在孕期,我想知道单位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刘茗茗说。为此,记者上周采访了北京朝阳法院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牛元元。
案情回顾 隐婚入职半年后怀孕 员工被指不诚信遭辞
2013年,已婚的黄女士应聘北京一家科技公司,但在填写入职登记表时,称自己未婚。应聘合格后,公司与黄女士签订了2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黄女士入职后,继续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然而半年后,黄女士因怀孕向单位请病假,并拿出了结婚证,公司方知黄女士应聘时,已经结婚一年。为此,公司以黄女士违反诚信原则、违反双方约定、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与黄女士的劳动关系。
黄女士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中,公司称如果招聘时知道黄女士已经结婚,公司有可能不予录用。仲裁机关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支付黄女士被辞退后的工资损失2万余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朝阳法院。
庭审中,公司否认了其在仲裁期间的“如果招聘时知道黄女士已经结婚,公司有可能不予录用”的主张,拿出了有黄女士签名的《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及《员工入职登记表》,上面有“本人申明此表填报之一切资料真实、正确,如有虚报或虚报事实,本人愿接受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公司称,黄女士的工作岗位是代表公司与客户洽谈业务,其岗位职责决定了员工应当具有很高的诚信度,而黄女士在入职时谎称自己未婚,违反了诚信原则,因此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黄女士承认入职时隐瞒了已婚事实,但辩解称“是怕公司知道我已结婚不录用我。”同时强调,婚姻状况是其个人隐私,与劳动合同无关,其有权拒绝告知。而且公司招聘时未明确该工作岗位拒绝招用已婚人员,她也没有因为已婚而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她已怀孕,因此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回答法官提问时,公司称对黄女士工作岗位从业人员的要求,公司并无婚姻状况的特殊规定,不存在黄女士所称“公司知道我已结婚不录用我”的情况,主要原因是黄女士说谎。
法院判决
单位炒人违法被判赔偿
还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公司能否因黄女士隐瞒真实婚姻状况,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其中与本案相关的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本案中,被告黄女士隐瞒其真实婚姻状况,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但从商务拓展的岗位职责和公司当庭陈述来看,原告公司并不因此而享有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首先,黄女士的婚姻状况并非其应聘商务拓展岗位的基本职业资格,亦非其履行职务的实质性要件,更非其能够胜任工作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黄女士的婚姻状况与其履行劳动合同无关,对无关事项的隐瞒并不会使原告公司作出错误判断,进而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原告公司在诉讼中称其对求职者的婚姻状况并无特殊要求,这就进一步排除欺诈的可能。
其次,知晓被告黄女士的婚姻状况不是原告公司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黄女士是已婚还是未婚均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不会致其蒙受经济损失,或造成不合理支出,或损害其他员工的利益。
换言之,黄女士的婚姻状况与原告公司运营管理公司之间无实际关联性,因此黄女士隐瞒婚姻状况行为也就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公司以黄女士隐瞒真实婚姻状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公司继续履行与黄女士的劳动合同,并支付黄女士被辞职后的工资损失2万余元。
法官说法
员工隐婚不诚信欠妥
单位借隐婚炒人违法
针对此案,朝阳法院法官牛元元指出,法律在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亦要求劳动者诚实守信。本案中,黄女士为获取工作机会而隐瞒真实婚姻状况,显然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法院对此提出批评。希望黄女士今后能诚实地对待工作,也能诚实地对待婚姻。
此外,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不能根据劳动者的性别或婚姻状况而对劳动者实行差别对待。原告在仲裁期间自认,如果黄女士如实说明婚姻状况,则有可能不被录用。原告在没有上述合理抗辩事由的情况下,拒绝录用已婚女性,构成就业歧视。希望原告公司日后能以此为鉴,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实行可能存在歧视性的用人政策。更不能因违法事由将职工辞退。
□本报记者 李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