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物业公司员工 庞志杰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庞志杰:我是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近日单位发了通知,要求我们今年春节放假期间必须值班,并给我们每人都排好了值班表。我是大年初三、初四连续值两天班。公司说值一天班给200元钱。但如果按三薪计算,我们很多人的加班费会高于200元,可领导说这是值班不是加班,来了又不干活,所以统一按200元支付,请问:单位这种规定合法吗?
杨雪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8月1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2条规定: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由此来看,如果您符合上述情况的规定,不应视为加班,但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值班待遇。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