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本报读者 李思臣
回答: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孙梦捷
李思臣:我朋友王欢近日对其涉及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结果不满,但她经常出差不在北京,就让我替她到检察院申请监督。我去时带了身份证的相关材料,检察官初步审查申请材料后发现我并不是该案的当事人,便不予受理,称王欢不能委托我来代理申请监督。请问是这样吗?
孙梦捷:您好,根据我国现行民诉法,您不能被委托为朋友王欢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与修改前的民诉法相比,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主体中,删除了原法条中“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一般自然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针对前面提到的李某,其不符合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一)、(三)项的规定,至于第(二)项中的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由此来看,您作为王欢的朋友,不在可以被其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内,因此您不能成为该案的委托代理人。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