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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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违规烟花爆竹 工商查处罚款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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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违规烟花爆竹 工商查处罚款10万

 

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市场一直是工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重点,烟花爆竹的高额利润,诱使一些无证无照烟花爆竹销售摊点在这个时期潜滋暗长,甚至有的证照齐全的烟花爆竹专营企业,暗地里经销违规烟花爆竹。

典型案例

北京某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为怀柔区一家二级烟花爆竹专营企业,批发B级、C级、D级烟花和C级爆竹。怀柔工商分局根据举报线索,会同北京防伪技术协会12365工作委员会对该公司经销的烟花爆竹进行检查,经12365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鉴定,该公司存储用于销售的267箱烟花爆竹所贴的防伪查询系统标识为假冒,均为不符合本市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经调查,上述烟花爆竹是该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配送的价格从非正规渠道进购的,混杂在符合本市销售规定品种和规格烟花爆竹中对外销售,从中谋取暴利。怀柔工商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主管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工商提醒

北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对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等有着明确的规定。该公司证照齐全,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惜铤而走险,鱼目混珠,在合法外衣的掩护下采购、销售不符合本市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消费者在购买烟花爆竹时要到正规合法销售点去购买,还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识得、购得安全、合规的烟花爆竹,一旦发现混杂销售违规烟花爆竹,可向工商部门举报。

法规链接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14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并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包装标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采购、销售。”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14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收入,收缴烟花爆竹,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销售许可证。”

张增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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