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建筑公司职工 张松杰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 胡芳
张松杰:两年多前,我被一家建筑公司聘用,岗位是电工,工作地点不固定,公司哪个正在施工的工地上有电工活儿,就派我去哪个工地上班。2014年7月,因工作问题我与经理发生矛盾,并出现争执,经理当即让我离开公司。我当时虽然走了,但第二天又到其他工地去干活,一共上了8天班。此后,公司还是把我辞退了,而且后来上的这8天班经理不承认也不给工资,他说没让我去那个工地上干活。请问:这8天工资单位应该发给我吗?
胡芳: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您每天所工作的工地不固定,由公司根据工作需求来委派。因此,您没有经过公司委派便自行到“其他工地”干活的做法是有一定瑕疵的。但是,我个人认为,如果您有证据证明您确实在“其他工地”工作了8天,履行了您的岗位职责,期间单位对您在其他工地工作也没有提出疑义,相当于默认了委派您在“其他工地”工作,按照劳动者付出劳动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规定,单位应当向您支付这8天的工资。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