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一年前,我入职某事业单位工作,没有编制,我个人档案在人才市场。入职后,单位跟我签订了聘用合同,工作期限是2年;工资实行的是绩效工资,没有底薪;合同到期前单方要解除合同需要支付另一方违约金一万元。我想请问,我们的聘用合同属于什么性质?与劳动合同是否一样及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谢谢!
职工 吕先生
律师解答:
双方合同实为劳动合同
非特定情形违约金无效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
您好,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归纳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因此如果没有编制,个人档案在人才市场,应当属于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与单位不存在人事管理关系,您与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名称上是聘用合同,本质上还是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只有两种情况才能设立违约条款: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而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二是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的约定。因此,需要看您与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否则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