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货运公司经理 刘宏畅
回答: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李莹莹
刘宏畅:去年初,一货运库房的主任王伟(化名)找到我们公司说要托运一批高档箱包到俄罗斯,并达成委托货物托运协议。在商谈过程中,他要求我们支付每公斤10美元的货物保证金,等收货方提货后他连同运费一并给我们。因货运行业确实存在支付货物保证金的商业惯例,为了承揽这笔业务,公司便向他支付了货物保证金246万余元。
货物运到俄罗斯后,收货人称此货物与其没关系拒绝收货。王伟说他也找不到货主了,但拒绝退还保证金和运费、仓储费等,我们把货物运回后才发现全是价值极低的劣质箱包,此后王伟更换联系方式并逃匿。我们报案后他被抓获,但他对骗取钱财货物保证金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辩称货物系俄罗斯客户委托他所在的货运库房托运的,收取我们的保证金已给了客户,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请问:他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吗?
李莹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局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协议。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王伟虽未与你们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是双方之间达成了口头协议,并且有货物运单,详细记明了合同的相关事项,应当认定为“合同”。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上述运单合同过程中,收受货物保证金后逃匿,以此骗取财物,因此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