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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
应付补偿

 

提问:文化公司职工 郑卫增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 胡芳

郑卫增:我是一家文化公司的职工,入职已经三年多。工作时,我们部门的环境湿度要求必须达到50%—60%,所以只要一上班,就开着加湿器。长期在潮湿环境中工作,一些同事出现关节炎等病症,申请调换岗位单位又不同意,只能辞职。最近我腿开始疼痛,医生说与长期在潮湿环境工作有关,但领导不同意我换岗,说劳动合同中已约定了我的工作岗位,而且单位每月给了相应的补贴。请问:我有权利要求调换岗位吗?如果单位不给调岗,我只能申请提前辞职,还能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吗?

胡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您想调换工作岗位,可以向单位提出调岗申请,如果单位同意您的调岗申请,你们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如果您有证据证明,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您可以以此为由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该情形下,单位还应当支付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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