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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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街边玩1元扑克 娱乐为主不宜认定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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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1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农民工街边玩1元扑克 娱乐为主不宜认定赌博

 

案情

近日, 49岁的农民工周晓乙和另外几名农民工在汉阳街头揽活期间,因为玩“1元扑克”(“赌资”为1元的扑克游戏)被武汉市汉阳区公安分局琴断口派出所抓获处以行政拘留,几人随身携带的2340元现金也全部被搜走。“1元扑克”被拘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玩“l元扑克”到底该不该行政拘留?

说法

从立法的目的来看,我国之所以严厉打击赌博,是因为赌博不仅助长了不劳而获的社会风气,而且易引发社会矛盾,诱发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而“1元扑克”,输赢不过几十块钱,并不会产生这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对“1元扑克”参与者进行处罚并不符合立法的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赌博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该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构成赌博违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赌资较大。

“1元扑克”娱乐性目的远远大于营利性,明显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关于何为“赌资”,我国法律及相关法规没有作出权威性的解释,所以在认定上非常含糊,实际操作并不强。一般认为,“赌资”仅指用于赌博的财物。对于随身携带的财物是否属于“赌资”,通常根据赌博方式、赌注大小、参赌时间等具体案情加以确定。无证据证明系赌资的,公安机关不得收缴。“1元扑克”,输赢不过几十块钱,武汉市汉阳区公安分局琴断口派出所将周晓乙等人随身携带的2340元现金全部作为“赌资”认定,并予以收缴,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

对于像“1元扑克”这样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活动是否属于赌博违法行为,其实公安部早有规定,公安部2005年颁发的《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9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由此可见,“1元扑克”并不构成赌博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的规定,对赌博违法行为可以行政罚款或者行政拘留。从行政拘留和行政罚款的设定主体来看,行政拘留必须由法律来设定,而行政罚款仅需地方性规章就可以设定,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拘留的处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行政罚款。有错当罚,但必须过罚相当,这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对 “1元扑克”参与者实施行政拘留,明显处罚过重。

陶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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