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由于之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的退休金,要远远高于普通企业退休人员,因此这项改革也被通俗地称为养老制并轨,其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亮点一:
能体现职业的社会贡献
此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基数执行与企业相同的300%封顶,60%托底的政策,也就是说本人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而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 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我们目前在养老金方面还是存在着不同的保障的制度。那么这种不同的制度之间还是存在着待遇差,特别是作为机关事业单位来讲,不缴费但是他的待遇水平比较高,容易引起其他社会群体的攀比。
再一个我们过去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他的养老金是根据他退休前的工资来决定他的待遇水平的,不能够充分体现他整个职业生涯中对于社会的贡献。那么通过改革以后他个人要缴费,那么长缴和多缴他的待遇水平也会相应地提高。
亮点二:
缴满15年可领养老金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执行。
亮点三:
由市场主导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社部、财政部制定。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我们基本养老保险是保基本,它主要体现公平,而职业年金就要体现效率,体现人的贡献。养老保险主要由政府来举办,政府来主导,职业年金应当主要是市场主导来选择。
所以通过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实现我们这个政府与市场分责,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并用。职业年金的建立也有利于对机关事业单位这个待遇,它是一个重要补充。因为我们在整个过程当中还要做的衔接,做到平稳过渡。
亮点四:
养老险可以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亮点五:
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也就是个人账户中的钱分139个月发完。按照60岁退休计算,职工领自己的钱要到71.5岁才能领完,在此之前死亡的,个人账户里的余额都可以继承。
亮点六:
多缴或长缴可以多得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亮点七:
单独建账可分清责任
在此次改革中,还有一个新词汇备受关注,那就是视同缴费年限,通俗的说就是: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在这次改革中,2014年10月1日是一个节点,在此之后到方案生效之日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要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标准补齐个人账户,在此日期之前的则按照已经缴纳养老保险对待。
褚福灵称,我们的要求是省级统筹单独建账,自求平衡。就是不和职工在一起,有利于分清责任和空账自我平衡,而不至于占压和挤压现有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宋菀 郭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