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8日,我入职A公司,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时的岗位为客服。2011年9月30日,我与A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9月29日止。我每月工资为2700元,A公司每月20日打卡支付其上月工资。
2013年8月,我怀孕。2014年2月12日,A公司向我送达《工作调动通知书》,载明:“因集团业务需要,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监事部工作地点整体搬至新址,现通知你自接到本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到新办公地址就职,如到期仍不到岗,则视为员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特此通知!”
我告诉公司,由于身体不好且已怀孕,受不了上下班路途奔波,故不同意调岗,未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并于2014年2月12日开始请假,向A公司邮寄了医院开具的诊断及休假证明进行请假。我提交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于2014年2月12日、2月26日开具的诊断及休假证明以及北京市昌平区医院2014年3月11日开具的诊断及休假证明,证明我自2014年2月12日之后由于心悸和先兆流产一直处于休息状态。
A公司称曾于2014年向我下发《工作调动通知书》,但鉴于我的身体情况,仍安排我在昌平区上班。2014年2月12日,我在事先未通知我公司,也未在事后说明缘由的情况下无故未到公司上班,连续旷工17个工作日,合计旷工19.5日,经我公司多次电话联系一直无法联系上,在此情况下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停缴我的3月份社保金。
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答:
孕妇可获得双倍补偿
北京市律协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马颖秋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李小姐自2009年9月28日入职A公司,至2014年3月6日,已在A公司工作4年多。而李小姐怀孕时,已通知A公司,虽然A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送达《员工调动通知书》,要求单方面变更李小姐的工作地点,并要求李小姐在接到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到新办公地址就职,否则视为其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但李小姐未签字,且李小姐处于孕期,此时A公司解除与李小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所以,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李小姐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