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聊吧
3上一版  下一版4
 
如何让文明有礼行为 在公交地铁站台传递?
在工作中如何 做好传帮带?
可要求减轻工作量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15年1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怀孕女工根据医院证明
可要求减轻工作量
提问:本报读者 周晓清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 胡芳
 

周晓清:我是河北人,两年多前来到北京一家服装厂做缝纫工。2014年6月,我怀孕了,怀孕后我一直都在上班。怀孕6个月后,因为行动不便,常常完不成原来公司规定的工作量,公司也因此扣除了我的工资。请问:孕妇在厂里上班还必须完成原来的工作量吗?

胡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因此,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在孕期是需要完成原劳动量的,但如果职工不能完成,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要求单位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建议您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要求单位减轻您的劳动量。

□本报记者 王香阑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